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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作为工程建设最重要的消耗材料,规范其使用并减少碳排放,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碳目标如期实现的重要举措。2005年实施的《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11年实施的《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为我省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截至2022年年底,全省散装水泥散装率已达到73%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已达到98%以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两个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我省的实际需要,亟需修订。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通过学习借鉴江苏、浙江等省份的相关规定,并会同省司法厅开展调研,在多次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将上述两个规定合并修订为《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理顺职责,解决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企业职责不清问题。部分交通、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由于其管理的便捷性和成本控制等原因,在专业工程项目附近自设临时预拌混凝土企业。这类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职责不清,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难以保障。新型墙体材料也存在住建、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头管理的现象。为使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厘清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共同推进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保护环境,推进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绿色化改造。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等相关生产企业普遍存在企业规模小,位置分散,集约程度不高,各个企业的污水、扬尘、噪声等问题时有发现。近几年,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企业加大了监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没有完成改造。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作为工程建设最重要的消耗材料,是碳排放的重要一环,必须大力推动对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进行绿色化达标等升级改造,降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达到高效、低碳、环保的要求,助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
(三)强化监管,推动散装水泥等特殊材料的质量提升。散装水泥涉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尤其预拌混凝土,是建设工程的主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的加工行为,是施工方施工行为的外化,系施工行为地点转移到了混凝土生产企业,双方的合同属于建筑合同,其质量不受《产品质量法》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湿拌砂浆从出厂到建设工程项目工地浇筑前,其状态都是处于变化的过程,质量还不是稳定的,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物,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交货后还需要由施工方负责浇筑、振捣和养护才最终形成混凝土成品,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而被使用。这就需要制定有别于其它建材的相关规定对其生产过程和应用过程进行规定,从而保障其质量。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各专业工程设立临时搅拌站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对其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管责任。明确临时搅拌站设立条件、信息报送以及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求停止生产,并在6个月内自行拆除;并将临时搅拌站的设立、停止生产和拆除信息与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二)将信息化手段用入监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集约化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采集记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产品质量和供应等信息,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
(三)增加绿色生产的相关要求。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推行绿色生产。
(四)加强事中事后的管理。如对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投产前实行信息报送,以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