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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解读
2022-10-13  17:15    来源:本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10月10日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出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保事业的重视,污水处理量和处理率逐年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早期普遍“重水轻泥”,污泥处理处置没有与污水处理同步提升,污泥处理处置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形势十分严峻。随着污水排放标准日益严格,污水的深度处理使得污泥量可能还会增加0.5—1.0倍。污泥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副产品,产量大、成分复杂,包含大量的有害物质,如果不对其进行正确的处理,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

  国家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4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科〔20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45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决策部署,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地生活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的意义深远且重大。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污泥的产生、收集和贮存、污泥的处理和运输、污泥的处置、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七章共计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本章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及规范标准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共5条。本章从建设规划、泥质要求、卫生防疫、行为防治、风险控制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章“污泥的产生、收集和贮存”共4条。提出了污泥的产生单位须遵循的五项规定,包括资质核验、责任义务、风险上报、台账制度和全流程监督。

  第四章“污泥的处理与运输”共4条。在污泥处理环节,提出了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的要求,以及规定了污泥异地转移应办理的手续,确保污泥转移安全,监管到位。

  第五章“污泥的处置”共4条。本章对污泥的处置进行了规定。污泥处置应遵循属地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确保本地污泥处理处置需求与处置能力相匹配;并对污泥利用的技术路线提出了建议,推荐了适用我省实际的污泥处置工艺。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10条。分别对制度建设、应急管理、监督管理、联单监管、举报及调查、台账管理、定期检测、联合检查、处置费用、法律安全培训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6条。本章对《管理办法》的基本定义进行了规定,对污泥、污泥处理、污泥处置、污泥资源化利用及相关单位等基本概念进行细化明确,对可能涉及的政策调整、职责分工、解释权、施行时间予以说明。

  三、重点说明

  (一)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污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了条款间的逻辑关系。对应急管理、卫生防疫、联单制度等条款进行了整合,按照产生、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处置环节细分相关条款。

  (三)进一步规范了全流程监管。针对污泥处理处置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明确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量、处置量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

  (四)进一步完善了异地转移制度。明确跨市转移污泥进行贮存、填埋、焚烧、资源化利用的,需向接收地污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明确相关流程为:污泥产生单位制定跨市转移计划,报移出地污泥主管部门,移出地污泥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将污泥跨市转移信息通报接收地的污泥主管部门。污泥跨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收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

  (五)进一步强化了联单管理。明确了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建设责任主体,鼓励污泥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污泥信息化管理系统。

  《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污泥处理等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污泥依法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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