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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材料
2019-10-29  17:28    来源:本网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各项工作,报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等,明确对部分审批事项试行承诺制,并组织江门市、惠州市等地开展试点,将承诺制作为项目落地便利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推进,取得积极成效。

  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5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提出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要求,并在配套任务分工方案中要求制定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20条。

  第1—4条,主要规定制定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定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责任分工、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确定方式等。

  第5—7条,主要规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制作和公开要求、告知书和承诺书的格式文本主要内容等。

  第8—12条,主要规定承诺制审批的基本程序,包括承诺书的填写和递交、信用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期限、审批决定的作出,以及申请人不愿意选择承诺制审批的办理要求等。

  第13—16条,主要规定承诺制审批的信用管理、后续监管要求、联合惩戒等。

  第17—18条,主要规定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的调整,鼓励创新等。

  第19—20条,主要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问:《办法》适用的项目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对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允许各地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问:《办法》适用的事项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由省、市、县级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问:实行承诺制审批的事项,项目单位是否必须选择承诺制方式办理?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第十二条规定,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问:实行承诺制审批的事项,项目单位选择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需要承诺哪些内容?

  答:按照《办法》规定,申请人承诺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对项目基本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

  (二)申请人对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的承诺;

  (三)申请人对申请项目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在承诺期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承诺;

  (四)申请人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五)申请人对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诺;

  (六)申请人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七)申请人同意审批部门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的承诺;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具体承诺内容,由各审批部门根据具体审批事项,制作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问:项目单位选择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事项,未履行承诺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二是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审批部门在审查、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自审批部门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二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

  三是申请人、被审批人严重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行为,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依法依规在相关领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是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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