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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 工作规程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19-00724
  • 文号:粤建改办〔2019〕33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13日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 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9-11-14  17:19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


  为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服务模式,落实每个审批阶段“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工作要求,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和管理,打造便捷高效的办事和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一、窗口设立

  各地要优化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或依托原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镇一级综合服务窗口建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综合服务窗口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服务)事项提供统一的收件受理、办件流转、跟踪协调和出件发证等服务,实行“一窗通办”。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单位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合并纳入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提供业务咨询、受理和出件等“一站式”服务,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服务流程

  (一)前台综合受理。

  1.项目申报。除涉密项目外,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办入口登录提出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电子申请材料,并到现场或通过邮政寄递等方式提交一套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人到现场申报的,由综合服务窗口指导其自助网上申报或代为填报相关信息,并扫描上传申请材料。其中,对于实行合并办理、并联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综合服务窗口应引导申请人填写“一张表单”。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综合服务窗口应指引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有关承诺文书;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的,当场告知。

  2.项目受理。对现场办理事项,综合服务窗口按照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场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网上办理事项,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网上审查、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网上补齐补正材料。

  (二)后台分类审批。

  1.各审批阶段申请材料一般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发、流转至各审批部门,做到全程留痕、实时可查。审批部门需依据纸质材料进行审批的,应自行到综合服务窗口取阅或复印纸质材料。

  2.对同一阶段办理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审批部门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需协调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的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审批、制证等工作,审批结果信息及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3.审批部门应通过委托等方式授予派驻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相应权限,对能够在综合服务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和手续,由窗口现场办理。

  (三)综合窗口出件。

  1.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核对审批结果文书所载信息与受理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审批结果文书交接。经核对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审批部门做好衔接。

  2.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经申请人签名后发放证照或批复文件。申请人选择通过邮政寄递等方式领取审批结果的,应及时寄送,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3.鼓励审批部门应用电子印章等信息化手段在网上出具审批结果。

  三、制度建设

  (一)建立审批服务机制。综合服务窗口要建立为服务对象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全流程咨询、指导、协调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或部分流程的代办服务。

  (二)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快建立完善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相配套的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跟踪督办制度、评估评价制度,探索推行预约及延时服务、重大项目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等制度。

  (三)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非即办类审批(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应明确“容缺受理”条件和范围,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在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瑕疵、需补正时,允许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待材料补正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四、工作保障

  (一)落实人员配备。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单位应统筹安排业务骨干进驻综合服务窗口。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配齐配强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二)公开服务标准。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通过印制服务手册、设置电子屏幕、广东政务服务网等方式,主动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明确审批(服务)事项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审批部门要做好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信息要素的编制、更新工作,确保信息准确规范、可行有效。

  (三)做好业务对接。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部门审批系统及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加强综合服务窗口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实现实体窗口与虚拟窗口服务无缝衔接。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要向审批部门及时沟通、反馈。审批部门要定期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等相关业务培训。

  (四)加强协调监督。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流程审批协调和监督工作。审批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需部门间商议的,阶段牵头部门应及时提请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依据本规程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实施细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强化对各地“一窗受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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