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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环卫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19-00603
  • 文号:粤建规范〔2019〕4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环卫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0-14  17:32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环卫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环卫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环卫行业秩序,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环卫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活动的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东省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包括企业信用信息、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企业重点监管名单三项内容。

  第四条环卫信用信息登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手段,以信用信息登记为载体,实行环卫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激发市场活力。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广东省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环卫企业的行为及信用信息实施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并及时对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进行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地点、项目总额、服务期限、《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结果在信用管理平台公布,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询使用。

  第三章  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第十条 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 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以企业履约能力、服务质量、遵纪守法三项指标作为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月完成上一年度的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制度。

  (一)全部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为优的企业,纳入监管对象,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优先推荐参加政府招投标项目、评优评先活动;

  (二)全部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为良的企业,纳入监管的主要对象,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为差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严格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在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企业重点监管名单,期限为一年,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为差的;

  (二)在环卫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违法运输、倾倒或处置生活垃圾,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整改的。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自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移出企业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八条 企业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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