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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问答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还是在三库一平台申报吗?

      答:根据粤发〔2018〕28号文件,此项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厅,相关问题请向该厅咨询。

  • 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管理费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一回事。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为管理物业共有部分而缴纳的费用,而物业服务费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额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吗?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须同步更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登记的婚姻信息,缴存人需预约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银行服务网点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发生哪种情形,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二)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三)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四)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三年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过渡期满后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 企业业绩如何核查?

      答:企业业绩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核查:一是企业业绩委托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核查;二是我厅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三是我厅对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核查进行抽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