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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
2023-11-03  09:35    来源:本网

  案例一 枫溪区某液化石油气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0日,枫溪区住建局检查发现,枫溪区某液化石油气站未落实车辆出入管理制度,一辆非危运车辆进入生产区,停放在充装台边,现场正在充装,违反《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4.2.21 除装有消火装置的燃气专用运输车和应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液化燃气储存灌装区。”的强制性规定。经调查,该气站虽建立了车辆出入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站长蔡某疏于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理结果: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气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站长蔡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湘桥区某液化石油气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7日,市住建局检查发现湘桥区某液化石油气站未落实车辆出入管理制度,一辆非危运车辆进入生产区,停放在充装台边,现场正在充装,违反《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4.2.21 除装有消火装置的燃气专用运输车和应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液化燃气储存灌装区。”的强制性规定。经调查,该气站虽建立了车辆出入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2023年8月2日,市住建局复查发现该气站未落实湘桥区住建局发出的《责令停止营业通知书》,现场仍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并检查发现其没有对储罐等燃气设施内部进行受限空间辨识,未有效执行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法定代表人陈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站长陈某以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柯某疏于现场安全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理结果: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气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处人民币6.9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法定代表人陈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站长陈某、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柯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分别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潮安区某石油气站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潮安区某石油气站为未在本气站登记的7只YSP-118(规格:50KG)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法律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气瓶:(一)未在本单位登记的;……”

  处理结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1779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刘某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

  基本案情:2023年04月26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潮州市枫溪区潮汕路云和大酒店路口执法检查中发现,沈某驾驶一轻型厢式货车从池湖拉载55罐50公斤已使用过、未经专业清洗、有残留气体的液化石油气空瓶运往凤塘镇一工厂,经过对驾驶员沈某和车主刘某进行询问,对车辆的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后,发现刘某涉嫌使用该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处理结果: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张某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2日10点25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潮州市潮安区兴工南路金朔盖板厂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依法对一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轻型厢式货车从潮安区乌洋镇乌南路某陶瓷厂拉载了58个空的50KG装液化石油气罐,准备将该批气罐送到乌洋检测站检测。车辆行驶到潮州市潮安区兴工南路金朔盖板厂路口遇到执法人员的检查。驾驶员张某现场无法提供该轻型厢式货车的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张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处理结果: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陈某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

  基本案情:2023年09月04日10时40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潮州市振潮北路路口执法检查中发现,陈某驾驶一轻型厢式货车从潮州市华丰东埔气站拉载60罐50KG充满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往古巷镇横溪村一陶瓷厂,该趟运输活动收取运费200元,经过对陈某进行询问,对车辆的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后,发现陈某有涉嫌使用该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处理结果: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林某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1日下午,潮安区住建局会同登塘镇安全联合检查组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林某自有的简易房内存放41个气瓶,简易房是由波浪瓦板和木桩围成的简单结构且无灭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理结果:潮安区住建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潮安区某石油气站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8日下午,省暗访组突击检查潮州市潮安区某石油气站,发现陈某驾驶一辆无危运资格的电动三轮车,装载了28个气瓶进入到充装台前进行气瓶充装作业,该石油气站涉嫌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处理结果:潮安区住建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石油气站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徐某转供燃气,饶平县某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3日,饶平县住建局在饶平县某烧烤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存在50kg气瓶1个、15kg气瓶1个,该2个气瓶是徐某(送气工)代为充气,根据徐某现场检查笔录该2个气瓶充气企业为饶平县某气站,并提供了收款收据。徐某涉嫌转供燃气,饶平县某气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处理结果:饶平县住建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气站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徐某作出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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