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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
2023-11-03  08:59    来源:本网

  案例一:东莞市长安镇邓贤科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涉嫌危险作业案(移送处理)

  基本案情:城管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10时40分在长安镇咸西社区常荣南街九巷9号巡查发现邓贤科存在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过气工具两套,液化石油气钢瓶15kg19个,5kg6个,现场出租屋内有较大的刺激性味道、同时出租屋内并无安装防爆消防设备,同时出租屋内存放大量易燃品(如:泡沫餐具、食用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认定,邓贤科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同时涉案气瓶较多,违法情节严重,涉嫌危险作业,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截至10月7日检察院已正式提起公诉。


  案例二:东莞市茶山镇梁旭芝、曾育辉涉嫌危险作业案(移送处理)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1日,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在茶山镇东岳路95号112-113两个房屋内,车牌为粤SQ2789的货车上、三部三轮车上共存放了272瓶液化石油气瓶。经调查确认,现场有3名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曾育辉未能出示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许可材料,另外2人为曾育辉聘请的工人(黄坤、董明才)。茶山镇东岳路95号112-113房屋租赁人梁旭芝,涉事车辆属于其所有,并且是该处瓶装燃气销售和运输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其亦未能出示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许可材料。经核查,现场另有过气枪4条,过气线2条,称气磅2个,封口塞2袋,封口胶1袋,热水器2台,该案涉案金额约20万元。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认定,鉴于梁旭芝、曾育辉从事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4月30日将上述案件移送茶山镇公安分局处理。5月2日茶山镇公安分局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并于5月12日以危险作业罪对梁旭芝、曾育辉两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8月16日茶山镇公安分局已经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目前案件已经移送法院审判阶段。


  案例三:万江镇小享大冲尾三街1号104商铺当事人危险作业案(移送处理)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4日晚,万江城管分局根据前期蹲点摸排在万江小享大冲尾三街1号104(天明驾校)捣毁了一“黑气”窝点。发现铺内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和操作燃气过气,执法人员在现场搜出不同规格标识燃气瓶共49个(其中50Kg26,15kg18个,5Kg5个)现场正在将大瓶里的气过到小瓶中,当事人现场逃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严重的危险性。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核查,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两法衔接将相关材料及证物移交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在2023年8月13日告知我局《万江街道小享社区大冲尾三街1号104商铺危险作业》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目前,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四:杨平无证经营燃气案件

  基本案情:一是2022年5月17日北永村八汇农批市场附近。城管分局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于2022年5月17日凌晨在北永村八汇农批市场周边截获一辆运载瓶装液化气的货车(粤SC073V)。货车内共有燃气钢瓶115个,其中15Kg实瓶112个、5Kg空瓶2个、50kg空瓶1个。当事人未能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涉嫌非法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行为。因案发后当事人未前往城管分局接受调查,且执法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案件前期无法推进。二是2022年8月7日小河村创新路附近。2022年8月7日,城管分局发现小河村创新路7号有一辆车牌号为粤S7C139的货车和一辆三轮车存在可疑情况。经核查,发现货车内装载有YSP-5型液化石油气瓶1个,YSP-15型液化石油气瓶86个(2个空瓶)、YSP-50型液化石油气瓶2个;电动三轮车上装载有YSP-15型液化石油气瓶6个。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做好警戒,固定现场证据,并同步通知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小河村委会到现场实施联合执法,当事人已逃逸。后经调查,发现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为同一人,对两案并案处置。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城管分局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内容,对杨平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没收人民币6500.00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公安分局经对杨平进行询问,杨平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液化气)的违法事实供述不讳,依法对其处以六天行政拘留。交通分局经调查核实,以存在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对粤SC073V处以罚款30000元和对粤S7C139处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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