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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
2023-11-03  08:44    来源:本网

  案例一  【燃气充装】惠州市运行煤气有限公司未履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义务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2日上午,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惠州市运行煤气有限公司存在气瓶充装数量与充装前后检查数量不一致情况。此外,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2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中,发现存在扫一个二维码充装多个气瓶和充装非自有气瓶的情况。惠州市运行煤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义务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对惠州市运行煤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燃气充装】博罗县石湾裕民液化石油气储配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博罗县石湾裕民液化石油气储配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16日对30个规格为15公斤的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博罗县石湾裕民液化石油气储配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燃气储存】惠城区鑫隆粮油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5日,惠城区小金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金源新村鑫隆粮油店店内存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瓶11瓶,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项规定。惠城区小金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六十一条,对惠城区鑫隆粮油店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燃气储存】博罗县柏塘镇东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第十九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5日,博罗县柏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博罗县东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第十九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在柏塘镇平安市场一巷58号放置气瓶,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博罗县柏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博罗县东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供应站)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燃气经营】惠阳区淡水娜娜食品店违规销售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3日,惠阳区淡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接到举报线索,淡水街道娜娜食品店存在无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违规销售燃气情况。淡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查处。经调查,该食品店从2023年2月起向周边居民违法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暂扣涉嫌违法销售的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6瓶。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娜娜食品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燃气使用】惠城区表嫂餐饮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5日,惠城区水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惠城区表嫂餐饮店在商铺使用的燃气的气瓶溯源码无充装轨迹,涉嫌使用超期限未检验的气瓶。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惠城区水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惠城区表嫂餐饮店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燃气安全】惠东县永联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1日,惠东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惠东县永联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接收外来收废品人员的液化石油气钢瓶7瓶,并自行清理瓶内残液,再切割成块卖给钢铁厂,该行为涉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惠东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对惠东县永联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燃气管道第三方保护】惠州市军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从事敷设管道、顶进、挖掘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7日,惠城区三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惠城区三栋镇惠州市盈兴粮油公司南侧 50 米处(惠城区叶挺大道边)发现,惠州市军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未与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使用顶管机从事敷设管道、顶进、挖掘活动,危及燃气设施安全。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惠城区三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惠州市军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燃气具经营】惠州市华泽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列入目录但未经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华泽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货架上待销售的3台家用燃气灶具无3C认证标志。经调查,惠州市华泽电器有限公司在进货时未尽销售者义务,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惠州市华泽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的产品。

  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销售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燃气运输】博罗县李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日,博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4线龙华医院路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李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取证,认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博罗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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