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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1-02-08  11:30    来源:本网

  2021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根据《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粤办函〔2018〕360号)要求,为指导和帮助各相关单位及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我省城镇老旧小区大部分是建成于改革开放初期至九十年代末,主要构成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建或混建和军队建设的小区,以及早期商品房小区。有些小区年久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较差、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等,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诸多不便,群众改造意愿非常强烈,迫切希望政府能开展改造工作,提升小区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经初步摸查,目前,我省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有近万个,涉及超过150万户居民。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来抓,作为城市建设模式转变的方向和重点,作为扩内需、稳投资、促循环、保增长,实现“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有效举措。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明确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因此,我省根据国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实施意见》的制定工作。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制定。

  三、《实施意见》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总目标、总任务和总要求,推动全省各地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建立健全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完成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任务。通过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目标、明确改造任务、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落实支持政策、强化组织保障、附件等七个方面内容。根据国办发〔2020〕23号文提出的“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等基本原则,《实施意见》针对工作推动中存在的资金不够用、居民不积极、企业没兴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提出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时期的工作目标。2021年,全省开工改造不少于1300个城镇老旧小区,惠及超过25万户居民,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我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第二部分明确改造任务。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从确定改造对象范围、合理确定各类(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等3个方面提出要求。

  第三部分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坚持“共同缔造”理念,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从动员居民参与、项目推进和小区后续管理维护等方面建立健全实施机制,采取“菜单”方式为居民提供“点菜式”征求意愿服务。

  第四部分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加大政府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第五部分落实支持政策。重点落实项目审批、技术标准、存量资源整合、土地支持政策等配套支持政策。

  第六部分强化组织保障。强调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此外,《实施意见》附件列明了省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结合我省实际,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是鼓励规模化实施改造。合理选择改造模式,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国企平台等市场化方式推进。二是多渠道筹集管理维护资金。鼓励通过增设停车位、开辟广告位等方式增加小区公共收入来源,增强小区“自我造血”功能。三是创新市场运作模式。对增设停车库(场)、经营性服务场所、加装电梯等改造项目,探索“改造+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市场运作模式推进小区改造。四是鼓励片区改造。鼓励各地按照连片整合、统筹配套、分批推进的要求,进行大片区或跨片区联动改造,实现片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等共建共享。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老旧小区纳入“三旧”项目一并实施改造。五是制定土地和规划调整政策。对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实行5年内暂不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过渡期政策;结合城市更新全面改造、混合改造等改造方式,制定相关规划调整支持政策和流程指引。

  五、《实施意见》的专业术语解释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意见》所指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现阶段改造的重点是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三旧”改造:《实施意见》所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具体是对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综合整治的活动。

  工程总承包(EPC):《实施意见》所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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