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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修订不动产登记规程
配套规定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2022-11-10  16:05    来源:广东建设报

  近期,广州市对《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增加了居住权登记的内容,明确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主体,增加了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登记的内容,增加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内容和监察机关办理查封、转移的内容等。值得留意的是,该稿增加了有关历史建筑产权登记内容。

  广州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更新改造、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活动中,存在大量需要保留的建筑物。按照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要求,只有房屋拆卸土地平整、完成拆迁结案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进而办理后续新建建筑物的产权登记。而这样不利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依法需要保留的建筑物的保护和利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征而不拆的历史建筑的产权登记模式,明确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次《修订稿》第十七条予以配套规定,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保护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原不动产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后办理保护保留建筑物、构筑物的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后,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注销登记但实际未灭失,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将其纳入需要保护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原不动产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办理保护保留建筑物、构筑物的首次登记。原不动产权利人不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已注销建筑物、构筑物的更正登记。

  此外,如权属来源、规划审批等材料中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具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历史建筑;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是不可移动文物,则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簿中予以注明。(记者 唐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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