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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杨榆洁 摄
近期,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潮州市实际,牵头起草了《潮州市古城区历史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有关潮州古城区历史建筑的定义标准、保护利用工作、责任归属等进行了明确,目前,该办法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
历史建筑须至少符合六种情形之一
《管理办法》指出,建成四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历史建筑。这六种情形包括: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且建筑构造、布局基本完整的;充分反映潮州本土地域建筑特点或外来地域建筑特点鲜明的;重大历史事件的载体,或在潮州市城市及各行业发展史上具历史代表意义,能反映时代特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且建筑构造、布局基本完整的;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建筑、行业建筑以及宗教和宗族信仰场所;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作为与文物本体相关的环境要素的,或者与传统建筑(群落)连续成片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此外,对于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四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认为历史建筑。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撤销
获评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将被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名录,同时,挂牌建档和规划编制工作也随之开展。古城区内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由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统一的样式,湘桥区人民政府负责古城区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设立工作。此外,湘桥区人民政府还将负责做好古城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拍摄资料等保存工作,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档案,逐步实现历史建筑档案的数字化。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潮州市自然资源局、潮州市文体旅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古城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图则),并依法报潮州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古城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图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还提及了历史建筑退出机制,明确依法公布的古城区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撤销,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由湘桥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由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潮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或者撤销。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与利用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了古城区域内国有及非国有的历史建筑对应的保护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外貌、格局、结构、消防、维修等多方面的保护责任,同时提出,湘桥区人民政府可以与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或保护协议明确具体的保护责任。
在保护措施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同时,《管理办法》强调历史建筑修缮维护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格局,建筑内部在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前提下,可以适当优化。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建设活动应当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此外,湘桥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投资等方式参与古城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鼓励研究传统建筑改造利用的技术和方法,探索对传统建筑植入现代功能、满足现代人消费需求,以利用促保护,积极培育新业态。(记者 唐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