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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以出让的方式依法取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多年一直未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重新申请该地块规划条件。被申请人将该地块规划条件方案在该市城乡规划局网站、现场同步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间,被申请人收到该地块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及意见。2017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暂停审批申请人申请调整该地块规划条件许可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待上述异议及意见妥善处理完毕再考虑下一步的审批事宜。
【复议审理结果】
复议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涉案地块规划条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对利害关系人异议作出跟进处理,复议机关予以认可。但被申请人并未依据《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就审批事项异议问题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地块规划条件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审批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书暂停审批许可事项,但没有明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
第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中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把异议处理工作交由申请人。
第二,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暂停许可审批等法外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援引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