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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涉案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了该项业务,并当场出具了规划业务受理回执,承诺办理期限为2017年2月21日。2017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以“与规划条件不符,不同意该方案”为由作出不予审批通知书。
【复议审理结果】
复议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审批通知书仅简单载明不予审批理由为“与规划条件不符”,但却未充分说明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规划条件不符的具体事实、理由,亦未援引任何依据,属主要事实不清。此外,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审批通知书的时间,既超过其对外承诺办理期限,也已超出法定办理期限,且复议期间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延长行政许可审批期限或其他不计入法定期限的事由,属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第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充分说明事实和理由,援引具体的法律依据并告知有关救济权利。
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以内承诺更短的办理期限,属行政允诺,若未能在其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亦属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