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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申请公开“某建设工程项目”的“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资料等政府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描述的该项目四址与该市某同名规划控制区域范围一致,但该范围已报批的建设项目中并无“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请提供详细具体项目信息材料以便查询核实。”
【复议审理结果】
复议审查认为,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无法知晓政府信息内容的规范名称,仅以其知晓的信息内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而与之相对应,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审查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建设工程项目”四址基本与某规划范围一致,并可以由此判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告知申请人提供详细具体项目信息材料的答复对申请人明显要求过高,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典型意义】
申请人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表述,行政机关不能苛刻其必须准确的描述包括政府信息的规范名称、具体文号等。如果行政机关仅以申请人的描述简单,而没有利用其作为主管部门的专业判断尽职履行合理检索义务,进而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具体的信息材料属于明显行政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