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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粤建规范〔2019〕6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1-19  14:31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实现建筑废弃物城际资源优化配置,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加强城际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全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简称各市政府)应明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相关工作,及时与相关城市主管部门进行对接和信息共享。各地级以上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前,建筑废弃物排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水运中转设施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应填写《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经消纳场所(包括消纳场、综合利用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围填海工程、回填项目等)经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进行跨区域排放建筑废弃物登记。具体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条 从事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的运输单位应当向途经城市主管部门备案。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船舶)及驾驶员(船员)应严格执行途经城市的陆路或水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及城市管理规定,不得沿途撒漏、偷排乱倒。

  第八条 对于建筑废弃物通过陆路运输跨区域处置的,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按照市域范围分别监管。建筑废弃物通过水路运输跨区域处置的,地级以上市排放地主管部门应向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抄送排放清单,由排放地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监管运输船舶至接收地装卸点,地级以上市接收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范围内的监管。

  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实施转运联单制度,运输车辆(船舶)需持有每车次(航次)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单证。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需定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证实施检查或抽查。

  建有建筑废弃物监管信息系统的城市,可通过信息推送、数据共享等方式加强城市间的协作监管,具体方式由地级以上市接收地和排放地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管辖范围,加强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执法。各相关部门发现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偷排乱倒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应及时通报地级以上市排放地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排放地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排放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条 公众可以通过省政府、各市政府统一设立的举报热线对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跨区域平衡处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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