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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现就委托实施涉及我厅的有关行政职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原由我厅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等5项省级行政职权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具体如下:
二、实施委托事项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承接单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规定,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严格依照委托范围、内容、流程等规范,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托“新版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以下简称“新三库一平台系统”)实施上述调整事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相关工作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调整事项。办理结果在“新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均采用电子证书,在“新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承接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常用流程和文书示范文本》要求强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和我厅印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要求,作出行政处罚。
(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存储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计量器等设施、设备的备案。
委托事项实行网上备案制。承接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9〕1275号)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备案,并加强对散装水泥设施设备情况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与设备相关信息。承接单位要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公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引导行业自律。
三、职责划分
(一)承接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上述事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要结合实际编写并向社会公告被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http://19.15.0.100/zwml-cas/login?service=http://19.15.0.100:80/zwml-admin/shiro-cas),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被委托事项实施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审核发现问题的处置,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实施委托职权和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越监管范围的,应当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罚材料及时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定期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厅。
(二)委托单位将会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随机抽查或定期开展评估等方式强化监管。依法承担承接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承接单位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四、委托实施日期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自2023年4月1日起由承接单位实施。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