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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海事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固体废物的一大类进行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全过程管理制度、回收利用体系。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我省出台《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本省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并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我省出台《广东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广东省2024年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省级层面制定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单管理办法,实现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流量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
随着我省建筑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建筑垃圾管理难度加大,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出台,是为细化落实《固废法》《省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有序推进我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建筑垃圾治理迈向规范化管理、资源化利用、智慧化监管轨道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助力构建全省建筑垃圾科学管理体系作用和意义深远且重大。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联单内容和形式、运行联单的相关单位责任和义务、电子联单和纸质联单的运行要求、联单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操作、违法责任、部门监管与联合执法、名词解释和办法有效期等内容,并附有我省建筑垃圾纸质转移联单参考样式。
三、重点说明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全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海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转移活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动落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制度,促进全省建筑垃圾统筹协调管理。
(二)明确联单内容和形式。明确我省建筑垃圾转移实施联单管理制度,对转移联单内容、联单形式等进行了明确,要求排放、运输和消纳单位明确信息核对和确认工作人员。
(三)明确各环节单位责任和义务。明确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应当分别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细化管理要求。
(四)明确联单运行程序。对电子联单和纸质联单的申报、受理、运行、结束等进行细化规定,同时对联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类并明确具体操作。
(五)明确支持智慧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可通过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系统对联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管,开展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偷排乱倒行为。
《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海事局印发实施,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