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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印发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机构改革要求,原省人防办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划入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履行省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检查”等的规范管理、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具有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市县机构改革中也进行了调整。
制定《指引》基于以下相关情况:一是机构改革后,市、县(市、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调整与省级部门之间的职责调整并非一一对应,亟需省级层面对履行工作职责提出统一要求;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多地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正在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融合,已具备提出统一要求的条件;三是为尽快补齐人防行业在规范管理、质量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落实全省人防领域廉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要求,需要制定实施《指引》来完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四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推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的需要。
二、《指引》制定的过程
《指引》制定过程主要包括:
(一)梳理有关依据。收集、梳理国家有关部委、人防主管部门的文件依据,借鉴省内外多地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文件内容,形成《指引》起草整体框架和内容提纲。
(二)深入开展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省有关部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有关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对起草《指引》的意见建议。
(三)反复修改完善。在征求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县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吸收各方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后定稿。
三、《指引》主要内容说明
《指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监督工作程序、内容、权限和责任等。
(一)明确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阐明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人防办履行人防主管部门职责,监督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各地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三)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内容。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等。
(四)列举参建主体权责。列举参与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