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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0-11-27  16:26    来源:本网

  2020年11月2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层面随后作出一系列工作部署,包括要求推动对港澳在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实施特别开放措施,研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在广东为港澳投资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2020年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要积极作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人员等各类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2020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政策措施。

  自2016年以来,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工程建设领域试点实施港澳工程管理模式,允许港(澳)商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自主采用港澳工程建设模式进行管理,香港注册专业人士已在试点项目上直接执业,实现粤港项目合作落地。但是,由于广东自贸试验区试行的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尽一致,目前,香港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企业和人员暂时无法在大湾区内地城市无障碍流动。

  为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请示,允许广东省开展试点先行先试,通过备案形式,遵循业务性质和内容相近原则,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认可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资质资格。2020年7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正式批复,同意广东省通过备案方式开展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3条,主要从备案对象、业务范围、备案程序、从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香港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和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

  (一)备案对象。一是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房地产估价等工程建设咨询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香港企业,包括工程建设顾问公司、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等。二是从事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房地产估价等工程建设咨询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香港专业人士,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咨询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以及注册园境师等。

  (二)业务范围。遵循业务相近原则,将香港企业和香港专业人士的业务范围,与内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所对应的业务范围进行比对,取最为相近的内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作为香港企业、香港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业务的条件。

  (三)备案程序。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香港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备案管理平台”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其中,香港企业以及该企业专业人士的备案由该企业统一办理,加入内地企业的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由该内地企业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网站公布。

  (四)从业规则。经备案的香港企业和香港专业人士开业执业,应当执行内地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经备案的香港企业根据香港或者国外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或者最优工程实践提出技术方案,按有关规定经组织论证通过后,可以在建设项目中采用。

  (五)监督管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经备案的香港企业和香港专业人士的开业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内地对企业和人员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经备案的香港企业和香港专业人士开业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应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程度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查证核实后上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备案信息注明失效。

  (六)粤港联动。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建立畅通的联系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建信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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