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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各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水平,防止违法倾倒生活污泥等现象发生,确保生活污泥得到规范安全处置,结合我省生活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工作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编制背景和重要意义
我省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在2017年7月以前,我省污泥监管一直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且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严控废物实施行业监管。在2017年7月《实施办法》废止后,污泥管理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缺乏有效监管。
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生活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尤其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我省部分城市陆续被曝光生活污泥违法倾倒污染环境事件,暴露出我省生活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设施运营管理方面的不足。
为加强生活污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生活污泥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全过程管理,2018年10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经过调研听取地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了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办法》编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2009)等标准规范。
三、主要内容和特别说明
《指引》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章是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是对污泥全过程监管的基本要求,包括: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及应急预案、执行转移联单制、防止污泥流失、泄漏等;第三章、第四章是污泥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具体规定,包括:污泥泥质要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收集、交接、运输等环节的要求;第五章主要是关于生活污泥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相关职责;第六章是附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提出了主管部门和各参与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目前,国家、省、地方虽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但我省尚未出台直接针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指导办法。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出现由于人员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等问题导致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办法》对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和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避免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做到有法可依。
(二)细化了污泥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单位的要求。污泥的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是污泥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生活污泥违法倾倒污染环境事件发生的源头。《办法》严格规定了生活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各环节的要求,细化了各环节的操作准则。
(三)提出了生活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措施。包括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多方参与合力共管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