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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的通知》解读
2019-09-23  19:05    来源:本网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的通知》(粤建质〔2019〕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程序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经报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提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研究制定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指导实施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粤建人〔2019〕33号)进一步明确:“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研究制定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工作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按照标准要求指导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

  为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提供标准、规范,我们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人防办有关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规定、行业规范,在研究讨论、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有关文稿。2019年4月29日,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意见的函》(粤建质商〔2019〕45号)形式,与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人防办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并征求其意见。2019年5月24日,省人防办反馈有关意见。

  2019年4月29日,我们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意见的函》(粤建质商〔2019〕44号),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2019年5月20日,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意见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18号),于2019年5月20日至6月3日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6月10日至13日以《关于征求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意见的通知》形式,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内设机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综合各方意见,在公平竞争审查后,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经厅领导批准印发《通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发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五)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六)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八)《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十)《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

  (十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十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正);

  (十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十五)关于人防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划转问题的文件等。

  三、部分参考资料

  (一)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实施细则;

  (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1985年4月16日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101号令第一次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99号令第二次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第121号令第三次修正);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

  (四)《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五)《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59号);

  (六)《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

  (七)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八)《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

  (九)《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通知》(皖人防〔2018〕160号);

  (十一)《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10号);

  (十二)《浙江省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试行)》示范文本;

  (十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十四)北京市地方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十五)(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

  (十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等。

  四、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立足于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规范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维护管理标准;适用对象是全省结建式人防工程,不针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突出日常维护管理标准,不包括平战功能转换和战时标准;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特别是其附件《人防工程日常保养检查标准》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等标准在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方面的具体表现。

  《通知》中的标准共计11条,明确了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包括的内容,规定了应当达到的标准,并依据土建结构、工程内外排水畅通情况、环境整洁程度和空气情况、消防栓及灭火系统状态、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治安、维护管理制度完善齐全等不同情形划分了优良、合格、不合格等次。同时,强调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破坏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主体结构;禁止向结建式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禁止在结建式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禁止擅自在危及结建式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禁止擅自在有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顶板、底板、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任意开孔;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结建式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由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情况较复杂,建设年代不同标准有异,现阶段,其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标准不宜过细过多。《通知》指出:除本标准外,国家法律法规等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日常维护管理有规定的,应当一并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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