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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8-08-27  18:09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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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完成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阶段我省各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不均衡,珠三角核心城市群具有一定的基础,粤东西北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较差,技术力量和人才储备不足,《指引》的编制将为各地市推进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同时规范各地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二、《指引》主要内容解读

  《指引》共分九章一附录,分别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发展条件调查分析、发展目标、规划分区与分类项目、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布局、保障措施、规划成果和(市、县)各分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目标任务表。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引》适用范围。《指引》适用于本省地级以上市和县(含县级市)的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方式和批准。专项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并应征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税务、金融、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专项规划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三)专项规划期限。考虑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提出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为推动目标任务落实,专项规划期限一般至2025年,因规划期较长,为保证规划落实,《办法》要求各级主管部门相应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规划期限内可根据装配式建筑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对于确实无法一步到位编制至2025年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或已编制近期若干年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的,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段编制,比如先编制2018-2020年专项规划,再编制2020-2025年专项规划,但应确保专项规划的连续性,确保专项规划能够指导至2025年期间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四)专项规划编制。

  1.专项规划编制应进行发展条件调查分析,调查城市区位、自然地理、交通状况、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收集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发展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及土地出让计划等资料,调查规划区域近几年各类型建筑施工报建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情况,调查规划区域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相关配套政策及技术标准等情况,确保专项规划编制能够符合实际情况。

  2.专项规划要因地制宜提出适合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并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建设主体投资项目。各市到2020和2025年总体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应符合表5-1和表5-2要求,但市域范围内不同规划区的发展目标可以有高有低,比如某市2020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要求达到20%,允许该市部分发展水平较低的县(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低于20%,部分发展水平较好的县(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高于20%,整个市域范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要求达到20%即可。

  3.为确保各市、县装配式建筑总体发展目标的实现,提高专项规划的可操作性,宜对规划区进行分区,明确各分区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目标要求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便于对分区目标的责任主体进行督促和考核,建议以行政区划边界进行分区划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以其他边界划定分区,分区下可视需要再细分为若干片区。考虑到不同片区经济发展和各种条件的差异性,可因地制宜选取若干片区作为重点推进片区,发挥重点推进片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4.考虑到不同类别建筑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实施条件各异,为增强专项规划的易操作性,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建筑类型、功能性质、结构材料等分别提出不同类别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如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装配式建筑,或在达到一定面积的公共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将乡村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列入专项规划。

  5.专项规划应对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布局进行要求。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应以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产能,同时遵循“配送经济、区域共享”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运输距离范围内其他城市的部品部件需求,合理确定服务半径,规划运输路线和时间。对于行政区域面积较小或用地紧张确实无法安排生产基地用地的城市,可以与临近城市协商共建生产基地,但应能满足本地区部品部件供应需求。

  6.专项规划还应结合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情况,对其他类型产业基地,如产业人才培养、科研以及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市场主体培育进行规划,制定实施路径,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全面发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五)保障措施。装配式建筑的推进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用地、规划、财税、金融、交通运输、科技、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等多部门职能,专项规划编制应相应征求这些部门意见。为确保专项规划得到落实,专项规划应提出保障措施,如在规划地块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及比例要求、将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等。保障措施可以因地制宜,确保能够落地。

责任编辑:江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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