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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8-10-26  18:37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印发《关于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1、什么是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在本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产业发展、推进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示范城市包括地级以上市(县级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和特别合作区)。示范城市按规定享受省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2、申请示范城市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示范的城市为地级以上市的,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示范的城市为县级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和特别合作区)的,由县级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和特别合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和所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请示范的城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比较完善。

  1.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2.建立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机制。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4.出台了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产业队伍建设、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部品部件管理、构配件运输等相关配套政策。

  (二)具备较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其中:

  1.申请示范的地级以上市应拥有累计5个以上从事装配式建筑的开发、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等企业和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7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不少于3个)。

  2.申请示范的县级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和特别合作区)应拥有3个以上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企业(包括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等企业)和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3.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均应在本地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

  (三)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例位居全省前列。

  (四)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两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前景等条件;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示范城市如何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综合评审,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评审,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城市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创新和产业队伍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保障措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

  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授发示范城市(县、区)牌匾;不符合示范条件的不予认定。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获得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直接认定为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4、堆示范城市如何监督管理?

  示范城市应按照制定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和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创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机制,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EPC)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推广应用BIM技术,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示范城市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城市参观学习活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将有关经验做法进行复制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对示范城市的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示范城市未按照上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本地区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示范城市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全面评估,采用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的方式,对示范城市在示范期间的目标任务实施情况、产业发展和产业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经验做法复制推广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城市认定。

  示范城市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示范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示范城市认定。

责任编辑: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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