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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8-02-28  18:10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推动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社会化、专业化,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重要保障,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2017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也于2018年2月2日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形成上下步调统一、密切协作的工作合力,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不断深化。现就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充分认识《意见》及《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当前,监理行业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出台界限明确、针对性强的《实施意见》符合两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新时代发展战略的需要。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中明确提出了“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

  二是顺应形势促进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我国从1988年试点监理制度以来,于1992年在全国全面推行监理制度,至今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监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在这股改革浪潮和社会变革中,监理行业必须加快适应形势,抢占先机,谋求发展主动权。这种情况下,我省也及时出台了《实施意见》,体现了对监理行业发展的高度重视,通过相关举措,引导监理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推动企业依法履行职责。为解决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责任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首要责任。为解决建设单位拖欠监理费、附加工作不予增加监理费和低价中标恶性竞争等老大难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设单位要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成果与市场招投标挂钩来选择监理企业,不压低监理企业合理的成本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这些措施给予监理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措施。

  (二)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国家的多部上位法规对监理报告制度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有的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的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这些举措的混淆,就造成了目前监理企业处于“一仆二主”的尴尬境地。《实施意见》提出了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的举措,鼓励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监理企业协助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受托的监理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企业要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这将有效理顺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响应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意见》都明确提出鼓励措施。《实施意见》大胆创新,切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的招投标监管、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归档等环节要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优化简化相关手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予以单独合同备案”,从而保障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有力推进。“合同服务内容已经涵盖原监理规划所有内容的,不应强行要求按监理程序由一个单位履行两次重复的职责,相关文件只要有咨询单位指定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签署并承担责任即可”明确了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如合同服务内容包含了工程监理所有内容的,不需要重复履行监理职责;对于选择不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需另行委托工程监理。

  (四)提升监理企业服务能力。近年来,BIM、大数据、智能化等信息化技术迅速发展,引领着社会的变革,同时也带动了工程领域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的变革。《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鼓励监理企业分类发展,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为市场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监理服务。推进BIM在工程监理服务中的应用,不断提高监理信息化水平”,从而主动作为,“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五)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监理行业社会地位不高、取费低、责权利不对等,各地也设置了一些行业壁垒;企业为了生存恶性低价竞争,衍生出了行业人员素质不高、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这些恶性循环是阻碍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也无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增设地区准入条件,不得以各种方式限制、排斥外地企业投标和承接业务”和“各地要出台相应的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投标文件示范文本,明确成本警示价的具体内容,规定成本警示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实施意见》强化了落地措施,明确提出将出台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更好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实施意见》提出了行业协会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并围绕监理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服务模式、市场供求状况等深入调查研究,在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和规范行业秩序方面有所作为。

  总之,《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需要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将有关要求纳入本地区建筑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统筹推进。

责任编辑:江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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