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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2024-04-26  11:20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决定征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37号小区里的新中路1号之一、新中路3号、华南路18号、华南路20号、华南路22号、华南路26号、建设路3号、建设路2号之四、兴民街14号、兴民街14号之一、兴民街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工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2023﹞23号)及所附红线图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花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花都区人民政府协调省市交通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持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年内。签约期限届满,若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六、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相关资料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获取。

  八、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普查情况:征收范围内不涉及目前已公布认定的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

  九、启征日期: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 5 号之一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北面附楼

  联系人:梁工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20-86882710                                               联系电话:020-86882702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2023﹞23号)及所附红线图(请登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查阅)

     2.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请登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查阅)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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