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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府字〔2023〕31号
为顺利开展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和《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拟对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拟征收范围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及拟征收面积
本次拟征收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附件),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5357.1平方米,具体房屋面积以调查登记为准,对征收房屋所附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予以收回。
二、征收目的
用于高明区东部公立医院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建设。
三、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
四、征收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部门在拟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上述事项,暂停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一年)。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将依法启动调查登记、限制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等征收实施手续。
六、拟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康宁路1号6楼总务科,联系人:刘俊雄)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有关事项。本公告及附件内容同步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gaoming.gov.cn/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高明区东部公立医疗资源大整合提质发展重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