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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石清大道二期建设项目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石清大道二期(大浪段)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石清大道二期(大浪段)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深规土选LA-2017-002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许政字LA-2018-0037号)和用地预审等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协商谈判等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石清大道二期(大浪段)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已在龙华区政府网站(http://www.szlhq.gov.cn)、房屋征收范围公布。
七、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八、申请查勘、测绘期限: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5日内。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温工,联系电话:0755-81796392,地址:龙华区大浪街道沿河路12号商会大厦。
(二)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刘工,电话:0755-23336505,地址: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富康行政服务中心。
十、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修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石清大道二期(大浪段)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范围图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