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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深龙征补〔2023〕1号)
2023-05-12  14:24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征收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机关大院

  被征收人:陈戈平

  身份证号码:440301********4918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了编号为深龙房征2字〔2023〕1号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溪涌片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一期)未签约部分房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具体征收范围以《大鹏新区葵涌溪涌片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一期)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被征收人陈戈平房屋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为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签约期限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2月18日。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机构、测绘机构的选取意向书。后采取摇号方式进行了选取,并经坪山公证处现场公证,最终确定深圳市天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为项目测绘机构,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为项目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陈戈平房屋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溪涌社区溪涌园岭新村6号,房屋(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8004781号)证载面积235平方米。经评估,永久性建筑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2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为人民币14,100元,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9,400元,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117,500元,置业补助2,373,500元。综上,合计货币补偿总额为4,535,500元。

  目前,经多次与上述项目被征收人协商谈判,被征收人以征收补偿金额过低为由,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均已届满,但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至今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3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发布,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改,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区政府结合《大鹏新区葵涌溪涌片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一期)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陈戈平:1.房屋补偿费2,021,000元;2.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117,500元;3.置业补助2,373,500元;4.临时安置补助费14,100元(20元/平方米×235平方米×3个月);5.搬迁补助费9,400元(40元/平方米×235平方米)。综上,合计货币补偿总额为4,535,500元。

  (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被征收人陈戈平: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235平方米的部分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坝光安置区,共2套,一套建筑面积约为170平方米,另一套建筑面积约为60平方米,差额面积价值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2.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117,500元;3.搬迁补助费9,400元;4.产权调换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房屋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上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向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第(一)种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溪涌社区房地产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8004781号的房屋交付给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拆除施工。

  本补偿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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