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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棚改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香蜜二村棚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棚改项目。
二、项目范围:《福田区莲花街道香蜜二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确定的拆除范围内的房屋,详见附件。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8月2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
六、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同步在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ft.gov.cn)公布。
七、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八、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林工,电话:0755-83221695,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2号国防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谢工,电话:0755-83079122,地址:福田区景田路6号。
九、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