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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广珠至京广客车联络线)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决定
2022-01-04  09:36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因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广珠至京广客车联络线)建设的需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40000201900619号)等有关文件确定(附件1、2);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新澳翔服装有限公司(鹤云路17号)、广州市芳怡化工香料有限公司(鹤云路13号)、广州兴海达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鹤云路3号)、广东先朗照明器具有限公司(鹤云路11号)、广州宇蒙实业有限公司(鹤云路15号)、广东中客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鹤云路5号)以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及实际征收情况为准。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所有权人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将采取弃产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联系电话:020-83555988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府路1号江高镇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联系人:李建开

  联系电话:020-36082440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40000201900619号)

             2.项目用地预审红线范围图

             3.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广珠至京广客车联络线)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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