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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相关条款进行释义的请示》(粤建设社字〔2024〕3号)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现就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查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联合体投标人(以下简称“联合体”)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进行答复,具体如下:
一、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特殊规定。
二、“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对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是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象。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103.33.1.1条的“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101.53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联合体”而言,B103.33.1.1条和B101.53条关于“对投标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表述所涉及的罚款是指对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罚款总额。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