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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23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以下简称《年度职称评审通知》)。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3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配套规定》)。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
(一)执行国家、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等要求。申报人应满足《年度职称评审通知》《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条件要求。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要求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五)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时间、地点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申报。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可在现工作单位集中申报与本人专业相关的职称评审。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集中报送。
(二)申报材料须实行集中报送。各市人员申报材料由各市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省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并报其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我厅直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明确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
(三)申报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材料受理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11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材料受理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2月2日(双休日除外)。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具体时间详见附件1,报送材料时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含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请于规定时间将材料送达受理地点,以便工作人员校核,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筑高评委)受理窗口地址为: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508房,电话:020-86580280、86387392。
(四)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材料受理后,申报人、申报单位、主管单位、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3月8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为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化服务,逐步推行线上申报、线上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发《广东省建筑工程领域人才评审与动态评价管理系统(试行)》(网址:http://210.76.78.28/)。经研究,今年选取一个地市(珠海市)和一个省属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试点,同步开展线下、线上申报,主要依托线上评审,总结经验后向全省推广。试点地市和单位申报人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须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广东省建筑工程领域人才评审与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及各单位请认真阅读《2023年度广东省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填报指南》(附件2)。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附件3),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审查:
1.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评价条件的申报要求。
2.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和时效等)是否存有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4.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应符合有关规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体现在《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将申报材料,特别是《(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省建筑高评委办公室。
所在单位核实通过后在申报材料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章,再按要求集中报送。加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复核。各市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应按照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及技术员五个资格级别分开复核及制表,具体如下:
1.核实原件。对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核实原件,并加盖原件核对章。我厅直属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没有明确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人员申报材料原件校核由省建筑高评委材料受理窗口负责。
2.标注所在地区或主管单位名称。在申报材料袋左上角标明申报人所在地市或省主管单位。
3.汇总申报人名单。填写《(市/单位)申报2023年度(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名单汇总表》(附件4,评审、认定为不同的工作表),汇总表按《建筑工程专业名称参照表》(附件3)专业名称顺序排序,同一专业集中排序,提交电子版(excel格式)、纸质版各一份。应对属于破格申报人员、职业资格申报人员、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职称、转系列评审晋升、转换岗位申报新岗位职称等类型申报人员在备注栏进行说明,并将其名单排在同专业最后。申报材料按汇总表序号顺序整理。
4.汇总申报人信息。按申报名单汇总表顺序排列汇总所有申报人以姓名命名的电子文件夹(以word/excel格式,一人一文件夹),内容包括:《(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建筑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附件5),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
(四)省建筑高评委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省建筑高评委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职称评价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3.没有使用规定表格。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材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申报纪律。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应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筑工程技术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职称评审工作关乎建筑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涉及技术人才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有关政策
(一)各单位职称认定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于考核评议通过的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连同申报人学历成绩单复印件、业绩证明(含辅助证明材料等)、社保凭证、论文等材料一并报送。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建筑工程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将单独组织实施。
(三)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需在我省申报职称晋升的,按照《配套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重新评审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与常规评审相同。申报高一层级评审时,除常规的申报材料外,应同时提交确认材料,包括原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表》、原职称证书取得时间当年度的劳动合同或社保凭证。
(四)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证明。
(五)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关于印发<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七)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八)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优秀“三师”(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九)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附件6)。
(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十一)按照《配套规定》规定,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十二)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92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高级工程师780元/人(含论著鉴定费200元)、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及技术员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十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各地各单位报送材料时间安排表
2.2023年度广东省建筑工程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填报指南
3.建筑工程专业名称参照表
4.(市/单位)申报2023年度(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名单汇总表
5.申报建筑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论文(著作)鉴定表
6.国家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的对应关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