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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压实工作责任,督促本行政区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的企业及时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做到应统尽统;要认真审核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于2022年6月10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报送我厅。
二、我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统计报表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工作,其中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企业的统计数据,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工程监理资质企业的统计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发动、指导行业内的企业落实统计调查制度,协助处理企业在统计报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一名统计工作联系人,填写《统计工作联系人信息登记表》(附件),于4月20日前发送至我厅建筑市场处邮箱zjt_scc@gd.gov.cn。
联系人和电话:勘察设计统计,肖建鸣,020-83602912;工程监理统计,黎美凝,020-83568955。
附件:统计工作联系人信息登记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情况,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就做好202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推进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企业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二)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2年6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010-58934169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010-58933790
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