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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粤建城函〔2018〕269号)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按照《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对茂名市城市节水工作进行了评审考核并公示,现同意认定茂名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
希望茂名市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城市节水工作成果,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持续增强市民节水意识,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努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特此通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