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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问题工作指引意见的通知
2021-09-07  18:22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结建审批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人防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广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问题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901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邮政编码:510500),并请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20-37229465。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drfgc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1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0日     

(联系人:省人防办 赵海鹏,电话:020-86115089)


  

广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问题的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各地参考执行。

  一、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问题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一是报建的项目建筑在城市(含县级市、县城,下同)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二是该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建设用地,三是该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四是有明确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如不满足其中之一,则不属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未列入城市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申请易地建设。

  二、关于民用建筑界定问题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明确:“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等国家标准规范,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指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住宅建筑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1)

  老旧小区单独加装电梯,独立修建的非小区范围内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区域机房公用设施用房等明显无法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项目,所有临时建筑,危房原状修复项目,地面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检修库、运用库,空中连廊,工业构筑物(如冷却塔、观测塔、烟囱、烟道、井架、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槽仓、地道等),民用构筑物中的电视塔(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塔)等;水工构筑物中的沟、池、沉井、水塔等,以及钢结构厂房使用功能改变且不增加面积的改造项目,均不列入结建范围。

  三、关于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结建问题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不列入结建范围,非生产性用房列入结建范围。

  (一)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配套的生产制造监控(信息)用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配电房、水泵房、蒸汽房等用于生产性的配套用房。

  (二)单独修建垃圾处理车间、变电站配电用房、加气站、加油站、充电站、污水处理厂车间、厂区污水处理站、屠宰场和汽车、飞机、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车间,以及单独修建的一层或多层地面机械停车库等类生产性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不列入结建范围。

  (三)工业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销售展厅和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民用建筑范畴。

  (四)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房复合建设的复合型建筑,其中仅将非生产性用房部分列入结建范围。

  上述建筑性质以发改、规划等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并结合建筑的实际用途界定。

  四、关于物流仓库建设项目的结建问题

  物流建筑群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属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物流建筑群中的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公共加油站”“消防站及执勤点”暂不列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五、关于住宅楼层数计算问题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或方案图为依据。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二)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三)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四)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其他民用建筑层数计算可参照住宅楼层数计算方法确定。

  六、关于基础埋深的确定问题

  基础埋深一般指基础底面至设计的室外地坪垂直距离。

  在填方整平地区,室外地坪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

  对于地下室,当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七、关于人防应建面积的计算问题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有裙楼和塔楼的建筑物,塔楼10层(含)以上、裙楼9层(含)以下的,其人防应建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1.塔楼部分:取塔楼相应的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即:结构(外柱网边线)外围垂直投影面积。

  2.裙楼部分:(1)裙楼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居民住宅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简称“四区”)民用建筑,取裙楼相应的地面总建筑面积3-5%;县级市、县城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居民住宅和“四区”民用建筑,取裙楼相应的地面总建筑面积2%。(2)裙楼基础埋深大于或等于3米的,取裙楼相应的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二)局部埋深大于3米(含)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人防应建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1.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部分:取相应的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2.基础埋深小于3米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居民住宅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简称“四区”)民用建筑,取相应的地面总建筑面积3-5%;县级市、县城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居民住宅和“四区”民用建筑,取相应的地面总建筑面积2-5%。

  (三)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或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5%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4%修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按照3%修建。

  (四)首层为架空层的建筑,其首层建筑面积按照首层结构(外柱网边线)外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雨棚、挑檐等无围护结构的部分投影面积不计算入内。如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不明确或首层含有架空层等特殊情况,则按建筑基底面积确定首层建筑面积。

  (各地、各类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详见附件2)

  八、关于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问题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决贯彻“以建为主”原则,因地质、施工等客观原因申请易地建设的,应严格按照计价格〔2000〕474号文和粤府办〔2020〕27号明确的4个限制条件;对批准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全额收取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批准配建普通地下室的,原则上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在坡地等特殊地形,难以满足规范全埋要求的普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在符合应建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前提下,可配建非全埋式乙类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时可配建非全埋式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九、国家关于易地建设费减免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摘录: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五)《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摘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摘录: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摘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各地应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费用,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它费用。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摘录: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九)《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摘录: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民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十)财政部 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摘录: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一)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机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政策与中央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十、关于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配置问题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性质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

  (一)县级(含)以上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电信、供水、供电、供气、食品等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宜优先修建满足该项目战时工作人员掩蔽需求的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城建、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交通运输等负有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义务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宜优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

  (三)医疗建筑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结合人防工程规划要求,宜优先修建相应规模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宜结合市级医院、综合医院修建;急救医院宜结合区级医院、专科医院修建;医疗救护站宜结合社区卫生院或居住区的医疗服务站修建。

  (四)城市居住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要求,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十一、其他问题

  (一)因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防空地下室面积未能达到核定的应建面积,且确实无法原址扩建、补建的项目,经批准,可以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非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对于同一项目的各类民用建筑,可以统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对于分期实施建设的同一规划项目,应在各期同步建设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可在该项目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同期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建设单位申请后期统一建设的,可采取事先承诺加事后监管惩罚的方式,督促建设单位后期补建。

  (三)建在坡地、临河、临湖等特殊地形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配建甲类防空地下室时,应满足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标高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的要求。此处室外地平面的范围是指人防外围护结构以外50米范围内的所有室外地平面的最低点(中间下沉,四周高出的场地除外)。当不满足以上要求时,应进行结构专项论证,确保防空地下室战时结构安全。


  附件:1.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

     2.各地、各类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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