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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燃气主管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广东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专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张逸伦,020-83133596;省公安厅刘泽霖,020-83922275;省交通运输厅许胜学,020-83730279;省商务厅曾增,020-38819861;省应急管理厅成德云,020-83135794;省市场监管局杨赤民,020-38835650)
广东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顽疾,防范和化解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环节安全风险。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责任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强化安全生产学习教育。集中组织“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学习,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二是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形成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三是提升安全防范能力。2021年底前,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机制。四是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督导。对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达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缺失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3.强化协调配合。一是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要积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依法依规纳入信用档案。二是强化区域间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三是强化部门与基层组织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及属地行政执法作用,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
(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
4.依法实施经营和充装许可。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细化完善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许可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核发经营和充装许可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营、充装许可核查清理,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实施处罚,视情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
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级以上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发动群众、燃气企业及行业协会,加强“黑气点”线索收集,对查实采纳的给予奖励。对跨区域(市际)违法经营行为,要建立地市间的定期会商、情报互通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一是非法经营。加强对无牌无证经营点的打击惩处,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无证经营燃气的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查清气源,由燃气主管部门对供气企业进行处罚。二是非法储存。对“以车代库”和出租屋、“士多店”、宿舍内存放气瓶明显超过自用需求以及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当地执法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三是非法充装和“倒装”。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钢瓶等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对“倒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实行“零容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指导,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6.提升气体供应品质。加强液化石油气组分管控,加大对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情况的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打击惩处。对液化石油气加臭进行规范,督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将加臭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液化石油气充装计量管理,加强对灌装秤、加注枪、压力表等相关计量器具和安全装置的检定,坚决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缺斤短两”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
7.优化完善市场供应体系。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多而不强”的现状,各地级以上市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一批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差的企业,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设置,构建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
(三)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管理
8.坚决打击违法运输行为。督促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强对涉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管,强化运输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燃气运输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在燃气运输车辆常出现区域,严查无资质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超载超速及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指导,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9.强化“最后一公里”配送管理。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推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新零售和高效配送模式,积极打通与用户之间的“最后一公里”,积极探索推行统一送气服务。各地级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督促企业加强送气服务人员和配送工具统一管理,规范设置配送工具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安全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指导,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四)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10.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制度。一是推行实名购气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向用户核发用户供气卡、知晓书,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厘清供用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二是落实入户安检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进行一次燃气安全检查,结合检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教育,督促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的用户,要积极协助整改,对不配合或无法整改的要坚决停止供气。三是优化用气服务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提供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
11.突出餐饮等事故高发场所用气安全管理。一是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是强化用气餐饮场所全覆盖检查,坚持餐饮单位自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入户安检和政府部门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灶、瓶、管、阀”情况以及气瓶存放场所和周边环境,不得将气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三是积极推进“瓶改管”工程,鼓励餐饮经营单位改用管道天然气。四是推动出台地方法规,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用气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耐动物噬咬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大力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五是督促出租屋业主、宿舍管理者履行用气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将出租屋、宿舍用气安全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重点排查整治在卧室或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燃气、安装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未安装有效烟道等违规用气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五)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本质安全
12.加强液化石油气瓶管理。一是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办气瓶使用登记,并依此充装相应的气瓶,加强对充装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前检查。二是依法打击翻新、销售报废气瓶或者来历不明的“黑气瓶”等违法活动,督促充装企业采用二维码等识别技术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建立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电子档案。三是加快在全省推广液化石油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3.加强燃气场站管理及相关特种设备维护和更新。督促城燃企业加强反恐怖防范工作,根据《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和防范等级,落实场站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突出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期的反恐怖防范。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加强对燃气场站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推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相关特种设备在燃气场站的应用,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
14.加强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及安装维修监管。定期组织对各类专业燃气燃烧器具批发销售市场和城乡结合部、镇街的综合性小商超、小电器店等销售场所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销售直排式热水器、质量低劣“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对网购燃气热水器、灶具等新业态提出监管措施,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推动燃气燃烧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按照“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用户出一点”的思路,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中依法确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
15.推动行业信息化、智能化提档升级。一是按照我省数字政府统一部署,加快地方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二是开展燃气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等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三是进一步推动燃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充装区、燃气供应站点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开放数据接口,实现视频和感知数据资源向行业管理部门集中。四是聚合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消除“孤岛效应”,改变层级和部门、政府和市场各自数据资源的“单打独斗”,促进行业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
16.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处置效能。政企、行业部门间要进一步完善涉燃气事故通报制度,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要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齐抢险设备和物资,常态化开展实战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信息沟通及传递机制,修订完善应急抢险预案,提高应急抢险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指导,省公安厅、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上来,提高站位、主动担当、全程发力,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列入重要事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有重点、有步骤地全面推开。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对象、检查区域全覆盖,不留死角、消除盲区;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纵容,确保专项治理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工作的宣传,形成“家家用燃气、人人管安全”的良好氛围。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认真解决群众通过网络留言、电话和信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