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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人防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规定调整后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对依据粤价〔2000〕157号文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