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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20-00413
  • 文号:粤建许函〔2020〕298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7-03  16:44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和使用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三、对于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资质证书,企业需要在证书上明确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凭原资质证书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按上述规定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并将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联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日   

  (联系电话:020-8313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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