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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121号)、《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汛前准备工作的通知》(粤防办〔2020〕7号)的要求,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20〕38号)要求,要高度重视汛期城市排水防涝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将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杜绝出现责任盲区。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要根据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扎实推进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避免出现因暴雨内涝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切实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一)全面开展巡查。组织对排水泵站、污水厂(站)、涵闸等设施设备管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立交桥下、低洼地带棚户区及易涝区域的汛期值守、现场管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地铁等在建地下工程周边的排水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防止出现施工导致的市政排水管网堵塞、破损等问题;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严肃查处因私接乱建、违法排放等导致堵塞和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杜绝道路清扫垃圾、施工泥浆(灰浆)、建筑垃圾渣土、沿街商贩泔水等违法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行为。
(二)加强内涝点整治。根据排查发现的内涝点,建立台账,分析查找内涝原因,做到“一案一账,一点一策”。以问题为导向,采取不同方式加以解决。对实施改造周期长、投资较大的内涝点列入部门预算实施改造;对影响大,短期有条件实施完成的内涝点,实施专项内涝抢险工作解决水浸问题;对非结构性原因形成的内涝点,采取加大管理力度、加强清疏、实施局部小改造等手段加以解决。针对易出现排水安全事故的涵洞及隧道要设置警示线、涉水线、水位标尺等警示标示。汛期来临之前全面掌控城市内涝点,并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内涝点。
(三)加强灌渠清疏。及时对市政排水管道进行清疏,消除封堵、淤积、损坏等隐患,根据实际制定合理清疏方案,做到下井清疏、入管除积、错峰施工。重点做好易涝点区域、施工工地周边、易淤积管段的疏浚,合理安排清淘频次,提高养护标准,确保排水管网过水能力;协调做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预先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
(四)强化设施维护。做好水泵维修保养,加强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保证闸门能够灵活开启关闭、雨水调蓄设施无积水积泥。及时清掏检查井中杂物、清理道路雨箅子等雨水收集口,防止堵塞,提升过流能力。加强窨井盖的管理,及时查补丢失、破损的井盖。对易发生冒溢地段的检查井,要安装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行人坠落伤亡事故。
(五)加强作业人员防护。在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城市的全部区域和新冠肺炎疫情中、低风险城市中的医院、集中隔离点周边区域开展管道清疏时,采用机械化作业,尽可能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污水;确需人员下井作业的,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穿戴防护服、佩戴口罩和护目镜等。同时要严格执行管道、暗涵、集水井等密闭空间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备案、现场应急等安全生产措施,避免发生作业人员中毒、电击、溺水等人员伤亡事故。
(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常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引导公众主动因对;积极回应媒体舆论关切,主动发言发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七)做好应急准备。做好物资和队伍准备,落实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夯实基层防灾能力。优化各级排水应急队伍人员结构,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抢险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高度重视“技防”,在有条件的易涝点布置自控排水设施,及时掌控、调度和处置重要区段的内涝情况;大力补齐“物防”,按照“数量足够,分布合理、管理方便、调用快捷”的原则,对防涝物资设备实行分类、分区、分级存放;严控物资仓储安全隐患,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腐及避光措施。
三、落实信息共享和联动责任
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信息网络平台,获取城市雨情、涝情信息,做好预警和应急调度。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动,及时准确了解气象趋势分析、强降雨预测和实时雨情等信息;加强与水利部门联动,及时掌握流域洪涝情况、河道汛情、堤防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动,根据雨情涝情提出城区交通组织调度疏导和应急疏散转移建议;加强与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联动,及时通报雨情和涝情,共同落实应急举措。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要及时部署做好汛前防汛备汛工作,并于2020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含附件3、附件4)报送我厅城市建设处。汛期发生灾情的城市,务必于2小时内将基本受灾情况报送我厅,于2天内将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应对措施报送我厅。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12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20〕38号)
3.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
4.市/县(市、区)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3日
(联系人:熊小玲、彭超恒,联系电话:020-83133695、020-83133593;电子邮箱:jst1008@163.com;传真:020-83133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