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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20-00098
  • 文号:粤建质函〔2020〕21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1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0-02-14  19:25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照省领导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两手抓”、严防各类风险碰头叠加的工作要求,根据全省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统筹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开工的疫情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节后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2月10日以后,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将陆续复工开工,由于存在管理人员未完全到位、新上岗人员多、上岗人员安全意识不足、防护设施不到位等诸多不利因素,叠加此次疫情给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带来的心理压力,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各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上来,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松懈心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双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持之以恒地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坚决防范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强化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细落小落实

  各地各主管部门在督促复工项目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避免事故发生。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到位,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全面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辨识,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复工方案,并报送属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督促企业做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严格落实“不培训不复工、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的工作要求,特别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熟练工人严重缺乏的问题,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新招收工人和转岗、轮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促使作业人员全面了解本项目危险场所、防范措施、基本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三是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今年假期延长、开工不足等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分析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重点针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大型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体检式检查,逐一检查、逐一签字确认。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专门台账进行闭环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不落实、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严禁复工开工。另一方面,要突出抓好特殊作业管理,原则上疫情防控期间不安排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因施工需要必须开展的,一律实施提级管理,逐级上报至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严格按作业规程检测、审批、落实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四是督促企业加强应急救援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要强化作业人员应急救援培训,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做好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响应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故灾害,做到及时妥善处置、科学应对,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开工前必须安全检查合格,并由建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开工,复工开工检查资料作为工程项目安全资料归档备查。

  三、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一线、基层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统筹做好复工开工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的检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多到工地去实地检查,多搞暗访、突击检查,不打招呼就去,扎实组织开展专项复工开工检查,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对复工开工有关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等问题的,一律视为不符合复工开工条件,立即责令停工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复工开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

  请各地级以上市各主管部门根据我厅的有关要求,将复工开工项目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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