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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20-00093
  • 文号:粤建金函〔2020〕20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0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2-07  16:27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坚持全国一盘棋”、“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等要求,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要求,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零跑动。要宣传引导职工使用“粤省事”、“广东公积金”等微信小程序、本市公积金手机APP或网上服务大厅等多种线上渠道办理业务,努力做到“零跑动”。对无法在线办理的,可倡导单位、职工在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严格执行有关防疫要求,有条件的中心需引导职工提前预约,并按预约时段前往办理。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情况,减少或暂停窗口服务。

  二、可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按时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办理补缴。相关补缴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完成后,视同正常缴存。

  三、可缓缴。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可延期。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灵活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及时上报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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