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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中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中共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登记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20-00040
  • 文号:粤建党发〔2019〕12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01日
中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中共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登记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01-17  14:54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务主管部门,广州、佛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纪委有关工作部署,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中共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关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登记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中共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

                               2019年11月1日                                             



中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中共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

关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登记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纪委有关工作部署,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是指在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通过打招呼、说情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插手干预,妨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合法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直接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属亲友,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改变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法定招标方式;

  (二)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逃避监管;

  (三)要求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出借资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要求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款;

  (五)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及干扰评标工作;

  (六)干预招标人定标工作;

  (七)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八)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

  (九)干预招标投标投诉举报;

  (十)向负有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预正常监督执法和检查、处理工作;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和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恪尽职守,依规依法履行职责,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行为予以拒绝。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诚信守法,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行为予以拒绝。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和投标人,遇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应向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的部门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登记表》(附件),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加强登记制度落实监督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和投标人,遇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而不记录、不报告的,负责登记部门应予以及时纠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做好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登记的保密工作,严防发生失泄密问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和投标人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记录、报告行为应受严格保护。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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