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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季度提醒会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19-00765
  • 文号:粤建质函〔2019〕1244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2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季度提醒会制度的通知
2019-11-29  08:51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和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涉事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化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季度提醒会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6日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季度提醒会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和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涉事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化安全隐患专项整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季度提醒会,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的由上季度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地区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涉事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安全生产季度提醒会定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中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

  第四条  参会人员包括: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

  (二)上季度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地区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同志、相关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三)有关涉事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会议以集中开会形式进行,参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第六条  提醒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会议通知》,明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以及需提交会议的有关材料;

  (二)所有参会部门和单位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参会人员信息,并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上季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宣贯近期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定若干参会单位作会议发言:

  1.安全生产形势较严峻或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专题汇报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

  2.上季度发生较大事故、或一般事故多发、或安全生产问题较突出的涉事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专题汇报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情况。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工作要求。

  第七条  汇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参会部门和单位的汇报材料必须制作成PPT(供投影演示)、WPS(供打印)两种电子文档,会前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汇总。每家参会单位代表的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内。

  (二)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材料应该包括本年内地区房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涉事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等)汇报材料应该包括本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主要做法和存在主要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整理会议材料,分送各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供各地研究借鉴。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参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严格依照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整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第十条  对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参加提醒会和不落实会议提出的整改要求的部门和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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