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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的相关改革要求,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就开展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小初步设计审查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承诺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初步设计审查承诺制。
(二)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满足下列条件的,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作出同意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1.没有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2.设计合理,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没有采用落后、淘汰以及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技术、设备或材料等。
3.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三)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发现初步设计文件与承诺不符的,督促整改或撤回审查同意的批复;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政府投资项目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再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审查批复。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