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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以下简称“旧国标”)同时废止。现结合实际,就我省贯彻执行新国标及《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7)(以下简称“现行省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执行新旧国标的衔接工作。2019年8月1日—12月31日,为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执行国家新旧标准的衔接过渡期。2019年7月31日前(含)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旧国标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20年1月1日起,我省不再受理按旧国标申请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二、现行省标执行的有关要求。为与新国标相适应,我厅近期将加快启动现行省标的修订工作。在现行省标修订版生效之前,现行省标仍然有效适用。
三、加强新国标和现行省标的宣贯工作。我厅拟于近期开展新国标和现行省标宣贯工作,有关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我厅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上持续更新,敬请密切关注。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做好贯彻执行新国标的各项过渡工作,确保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健康平稳开展。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厅科技信息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日
(联系人:黄琼,联系电话:8313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