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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于2019年1月31日以粤建规范〔2019〕1号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现场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和作业工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和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三条 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实名管理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作业工人实名登记的信息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用工评价等。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露。
第四条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以下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一)处理施工企业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
(二)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四)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五)工伤保险理赔。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实名管理,可以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在施工总承包实施期间,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相关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实名管理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采集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各类管理台账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现场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后5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向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实名登记信息资料并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监管。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 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分包企业应当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现场人员的日常管理,编制现场人员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施工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作业工人银行卡。作业工人凭本人自有银行卡在信息采集点办理实名管理信息绑定的,可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薪酬约定等编制作业工人的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公布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负责实名管理专职人员及实名管理所需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实名管理及配备实名管理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检查。对实名管理工作落实好的施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资质办理、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制度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良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