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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履约行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19-00036
  • 文号:粤建规范〔2018〕8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6日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履约行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2-26  20:45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生活污水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履约行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履约行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整县打包方式推进的PPP项目的县(市、区)政府(含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以下合称实施机构)、社会资本中标人(含其设立的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中标人)的履约行为和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管理,是指省、地级以上市村镇生活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承诺、PPP项目合同或其他合法有效的项目文件约定,对PPP项目中标人开展投融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的情况;对实施机构履行审批、提供承诺的配套和支持、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配合或监督情况进行评估管理的一系列活动。经分包、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参与项目实施的其他参与方,其项目执行行为和完成情况视同为所代表的实施机构或中标人的履约情况,一并纳入本办法所称的评估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综合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制订《PPP项目实施机构履约行为综合评估指标体系》《PPP项目中标人履约行为综合评估指标体系》《PPP项目评估资料报送要求》(见附件);组织地级以上市村镇生活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PPP项目双方主体相关资料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监管。

  市主管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PPP项目的具体监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落实专人负责采集、审核、更新和报送本行政区域内PPP项目双方主体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每半年组织各县(市、区)村镇生活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PPP项目处于采购、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设计、建设等不同阶段,分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PPP项目相关资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村镇生活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PPP项目履约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直至项目建成并进入商业运营阶段。对实施机构的评估重点围绕项目用地供应、配套措施保障、合同约定的必要资料信息的提供、相关审批、监理选聘等方面;对中标人的评估重点针对合同签署时限、前期费用支付、履约保函、注册资本和资本金到位情况,融资进展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管理人员及物资投入、前期立项手续完善情况、总包及分包管理情况,勘察设计、建设进度和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中标人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各实施机构履约行为综合评估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作为安排有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较突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将采取实地督查、通报批评、发督办函、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必要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中标人履约行为综合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中标人,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社会公开,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推送“信用中国”。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PPP合同或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PPP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相关资料的报送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市信息报送情况,对于应报送而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资料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对PPP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1 PPP项目实施机构履约行为综合评估指标体系

     1.2 PPP项目中标人履约行为综合评估指标体系

     1.3 综合评估说明

     2.  PPP项目评估资料报送要求

     2.1 项目社会资本选择阶段提交资料清单

     2.2 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提交资料清单

     2.3 项目开工建设阶段提交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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