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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深圳、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云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河源、惠州、东莞、肇庆、清远、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关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转发给你们。
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的职责分工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意见》(粤建人函〔2015〕1157号)执行,即相关培训和发证等具体工作交由有关协会及培训机构、大型企业负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