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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颖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占用广东省公共空间收取停车费的提案》(第20200246号)收悉。经综合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近期工作开展情况
为贯彻国家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部署,按照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有效缓解城市停车供给不足,推动治理我省城市“停车难”问题,去年7月,省公安厅牵头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总体要求,明确了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现有停车资源、建立融通共享治理格局、规范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任务以及强化分类指导精准施策,通过政策支持、机制保障、财政投入等多措并举治理城市停车难题的保障措施。目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下称《指导意见》)已于7月30日正式印发实施。《指导意见》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建议,借鉴了国内外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成果,文件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根治我省城市“停车难”现状。
二、工作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提案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集中清理专项行动”“优化城市公共车位管理”“加强宣传教育鼓励举报”等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推进我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指导意见》在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实现。
(一)健全城市停车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省公安厅牵头,建立省级城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形成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治理新格局。二是加强城市停车管理制度建设。各地要积极开展改革调研工作,梳理存在问题,明确改革方向,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推进城市停车管理相关立法。
(二)综合治理城市停车难题。一是细化落实城市停车专项规划,确定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管理发展策略。加强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实施管理,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依据。二是完善配建标准和鼓励超配建。各地制定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地方标准,鼓励超配停车泊位,并按照政策标准给予奖励。三是持续推进优化停车资源供给结构,强化用地供应和保障支持,鼓励支持停车产业化发展,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四是精细化管理现有停车资源,统筹利用路内停车泊位,提高人防工程停车利用率。五是结合“三旧”改造、城市修补和生态修补工程,针对重点区域制定片区停车环境综合改善方案。六是建立健全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通过停车成本压力驱动停车周转率。
(三)加强配建运营服务监管。一是建立联合审查的停车配建监督机制,严把行政许可关口。严格查处未按规定配建、增建或者补建停车设施行为。全面排查整治商业建筑配建停车场地挪用行为,保障商业停车供给。二是制定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明确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探索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违停车辆的债权解决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加强技能培训及行业自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四)优化城市停车管理工作。一是建设城市智慧停车工程,建立停车泊位编码制度和主题数据库,制作城市停车泊位“一张图”。健全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和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机制。制定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技术标准,明确技术规范与准则。推进城市停车管理平台与移动互联网融合,促进智慧停车产业发展。二是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设置路外停车泊位。城市中心区域,可挖掘绿地等公共资源设置分布式小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边缘区域,鼓励停车换乘系统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预留足够的公共停车增建空间。对新(改、扩)建项目,预留足够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使之具备集约设置单双排路外停车位的条件。三是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开放。制定停车共享协议、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合理统筹利用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等资源,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对我省城市停车管理政策和法律进行宣传,及时报道工作动态以及经验做法,培养公众良好用车习惯,引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参与停车管理工作,对公众提供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查处,努力营造全社会“共管、共治、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指导意见》任务分工要求,督促和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做好配建运营服务监管、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等牵头负责工作。
(三)开展联合执法。明确执法部门及权限,积极会同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惩处违法停车、私设停车泊位、擅自占用停车泊位、无证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等违法行为,实现对违法停车执法全覆盖,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你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7日